昨日,《人民日報》刊登《海外不再是貪官的避風港》一文,提到一些“問題官員”自覺即將暴露的時候,往往假借探親、看病、休假等理由,一走了之,忽然失去聯繫,甚至還有些官員是在國外考察時突然失蹤。
  形勢
  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
   今年年初,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工作報告中指出,“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給妄圖外逃的腐敗分子以震懾。”
   日前,瑞士簽署了一份關於實施銀行間自動交換信息標準的宣言。這意味著以銀行保密傳統著稱的瑞士將主動提交外國客戶的賬戶信息。有專家表示,公開銀行賬目震懾了中國試圖轉移資產的貪官,對我國懲治貪污腐敗具有重要意義。
  數字
  去年抓逃762人追繳百億
   由於經濟犯罪手段的多樣化以及反腐敗的持續高壓態勢,一些“問題官員”自覺即將暴露的時候,往往假借探親、看病、休假等理由,一走了之,忽然失去聯繫,甚至還有些官員是在國外考察時突然失蹤。“外逃官員往往涉及金融、財稅、交通、國土等部門的經濟崗位,涉案金額巨大,動輒上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給國家和人民財產帶來巨大損失。”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寧波滕頭集團董事長傅企平說。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2013年我國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762人,追繳贓款贓物計101.4億元。
  行動
  一年不到案 追繳違法所得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的通知》,要求對所有立案後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數,建立和完善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數據庫。
   修改後的刑訴法專章創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的,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由於我國法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其犯罪所得的財產也長期無法被追繳,而財產沒收程序設立後,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這一問題。
  建議
  “自洗錢不入罪”需要改變
   我國儘管已經制定了多部反洗錢法規,但存在一定漏洞。據介紹,我國的洗錢罪通常僅限定於“協助”上游犯罪人掩蓋或者轉移犯罪收益的行為,但貪污受賄者自行通過洗錢向外國轉移財產是不被單獨定罪的,只被作為貪污受賄罪的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專家建議改變司法實踐中“自洗錢不入罪”的做法。此外,我國刑法有“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規定,其中不僅包括違法所得,也包括合法所得。這與國際法存在矛盾之處,因此我國司法機關提出的追繳要求,往往得不到外國的承認和執行。據《人民日報》、《法制晚報》  (原標題:國外考察時有些官員突然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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